
9月11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打假网红“铁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而在8月28日,长春市公安局也发布通告,公开征集以“松哥打虎”申某松为首的涉嫌黑恶性质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

两起案件接连曝光,也将一个尖锐的问题摆在公众面前:如何厘清正当维权与恶意碰瓷的法律边界,怎样才能让真正的“惩恶扬善”回归本位。
《刑法》明文规定,敲诈勒索罪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具体到“打假”场景中,关键区别在于维权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索赔数额是否超出社会一般观念认可的范围与限度。“铁头”案正是这一界分的典型注脚:不管是2024年5月其伙同他人以曝黑料相威胁,向某带货主播索要数百克黄金,还是闯入经营场所直播闹事、煽动粉丝恶意退款、网暴商家等行为,均给商家造成商誉损毁和经济损失。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从严惩处的态度。


如果说“铁头”案揭示打假网红犯罪的个体样本,那“松哥打虎”案则呈现出更为严峻的态势。长春警方查明,申某松(网名“松哥打虎”)纠集多人,以曝光商品瑕疵名义维权打假,对全国百余户商家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系有组织、有预谋、产业化的涉网黑恶犯罪。即便监管部门核查认定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申某松与他人仍恶意抓取非标指标片面炒作,拼接剪辑不实素材,反复纠缠企业逼迫其“破财消灾”。此类大量恶意投诉不仅挤占行政和司法资源,也挤压消费者的正当维权空间,而申某松等人的灰色操作,也让真正的消费维权因鱼龙混杂受到质疑。

值得警惕的是,两起案件中流量本身反而成了犯罪分子实施敲诈的工具。无论“铁头”还是“松哥打虎”均坐拥百万粉丝,庞大的粉丝基础和网络传播力赋予两人事实上的“舆论威慑力”,商家面对这种威慑大多选择息事宁人。可粉丝量和传播力并非违法的挡箭牌,反而意味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倘若利用自身网络影响力胁迫他人、借机敛财实施犯罪,司法机关介入处理时也会从严、从重评价。

当然,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涉网黑恶犯罪,不能单靠司法机关的事后惩处,必须构建主管部门、平台、社会和公众协同共治的格局。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并将“通过夹带、掉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及“进行敲诈勒索”列为监管对象,并将以身试法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精准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索赔”提供执法依据。此外,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相关机构不得以炮制议题、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混淆视听,或者恶意集纳、翻炒负面信息误导公众。平台应据此完善对打假类内容的审核与甄别机制,对频繁发布负面信息并伴随索财行为的账号建立预警模型,并与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从源头上压缩灰色操作的“作妖”空间。纵观网络,多数网友对“铁头”、“松哥打虎”被查处拍手称快,但也有部分网友对两人抱有同情,这种分歧折射出“非传统”黑恶行为的迷惑性。现实中,以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操作,也包含部分“真打假”的成分,这也迎合了公众对消费安全的朴素关切。为此,主管部门和社会更应引导公众认识正当维权理当鼓励,但不能寄希望于个别网红的“舆论审判”,更不能因可能存在“真打假”就掩盖敲诈勒索骗取赔偿的犯罪本质。

“松哥打虎”和“铁头”接连翻车就在释放警示信号,无论传统的线下“硬暴力”,还是网络上的兴风作浪,在法律上都没有模糊地带,任何企图以抹黑式打假牟取不法利益的“商业模式”均难逃法律的惩处。唯有依法精准打击涉网黑恶势力,并为公众合法维权行为厘清边界、畅通渠道、提供保障,才能让“惩恶扬善”回归本位,不沦为敲诈勒索的工具。
记者丨郭真荣编辑 | 刘雨诗责编 | 沈佳编校 | 王颖审核 | 包勇审发 | 孙志丹

天盈资本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